(2003年1月14日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科协
2003-1-1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为加强对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开好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完成理事会换届等各项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协学会组织管理和学会章程规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学会负责人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的各项工作,努力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和团结协作、奋发有为的良好会风,努力创造学会工作发展的有利条件。
第三条 学会章程是规范学会行为的准则。学会章程应参照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根据《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或修订。学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科协审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条 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理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省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学会换届工作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本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新一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3~5人组成,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批准。领导小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会如因常务理事会成员调离或离退休较多(在职人员不足1/3),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组织和领导学会换届工作,由省科协协调有关部门和理事会成员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3个月,向省科协书面报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换届的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 会员代表大会初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规模及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三)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四) 新一届理事会人员组成原则、人员条件及名额分配方案;
(五) 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 申请进行换届财务审计的报告;
(七) 挂靠单位;
(八) 其他重大事项。
方案经省科协核准后,学会方可正式启动换届工作。
第七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为学会正式会员,会员代表数应根据学会会员数按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不少于80人。本届理事会成员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为当然代表,其他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会员单位,由所在单位推选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组成人数、组成原则及候选人条件执行《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理事会候选人要按分配方案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选,并填写《江苏省学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执行《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候选人所在单位推选产生。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及部队系统团职以上干部出任上述职务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批。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向省科协汇报换届工作筹备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理事会候选人情况表;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推荐表》和审批文件(如有党政机关与部队系统干部出任)复印件;
(三) 章程修改说明、章程草案;
(四) 财务工作报告(审议稿)、审计部门出具的学会财务审计报告抄送件或复印件;
(五) 工作报告(审议稿)。
第十一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会议代表表决同意方能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工作须采用等额(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 表彰先进。
所有提交大会表决内容均须向代表提供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出席人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理事会主要任务:
(一)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采用差额(或等额)和无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二) 分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采用等额和无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三) 推选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采用等额和无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委任。
(四) 在新任理事长主持下讨论学会工作。
(五) 在新任理事长主持下,审议通过授予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决议。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主要任务:
(一) 研究理事长、副理事长职责分工。
(二) 确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承担,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承担。除由老年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会外,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在职人员。
(三) 研究设置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学会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应包括学术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设置执行《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专业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应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由常务理事会委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学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移交工作最迟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个月内完成。移交内容包括:学会印章、工作文件、档案资料,学会资产与财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并作移交记录,由上一任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和新一届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上一任理事长有责任承担或协助新一届理事会处理工作遗留问题。新一届理事会有权对上一届理事会成员在学会工作中的违纪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1个月内,新一届理事会须向省科协报送下列材料:
(一) 关于江苏省××学会第×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请示;
(二) 理事会成员情况表(含软盘);
(三)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会章程;
(四) 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并说明大会各项决议表决情况;
(五) 理事会工作移交记录复印件。
第十六条 省科协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及理事会人员产生、分工等符合民主程序和有关规定,半个月内给予批复。批文同时抄送挂靠单位和省民政厅。学会根据科协批文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不采用通信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采用通信方式,须报省科协批准。采用通信方式时,筹备工作程序及提交代表审议内容等均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学会换届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违反民主程序或有关规定的事项,省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处理与纠正。
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作增补或变更。如因工作特别需要(指对本学科与学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需增补理事会成员或学会负责人,或因特殊情况(指调离本省工作的、受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重病不能工作的等)需变更理事会成员或学会负责人,要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批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科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