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会员条例

2021-04-14 08:07:52 浏览数:32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协关于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依据《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其宗旨为:适应全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发展趋势与要求,按照“建家、服务”的工作思路,强化会员与协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会员在全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  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及企业单位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和退会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普通会员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科技教育专业学历、或具有一定的科学教育知识及相应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协会各项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组织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五) 学生会员须具备的条件: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全省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 

(六) 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经当地有关机关(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2、拥有一定数量的协会会员、具有会员服务的能力,能够执行协会的决议,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的市县(区)级科技教育相关协会。

(七)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省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自荐或推荐,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成为协会的特邀科技教育顾问;拥有与普通会员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办事机构和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协会的秘书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多次提示不予纠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给予撤消会籍处理。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科技教育活动;

(三)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四)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六) 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  会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核算,由秘书处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一)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学校、公益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500元/年,企业单位及非公益团体1000元/年;

(二) 普通会员为每年50元,学生会员不收取费用,个人会费需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减免: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申请减免会费,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定后,酌情减免。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和使用: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省财政会费票据、以便报销。对不按期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在网站通报。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费收缴明细在网站进行公示。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发展协会组织等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管理:协会秘书处单立科目进行会费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核计上一年度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会员公示。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经推荐、批准、登记注册后,协会将统一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会籍进行动态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已退会会员再次恢复会员资格时,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章 会员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对协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科技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第七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