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 Jiangsu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for Teenagers),英文缩写JSASTE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及相关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和推动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我省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提高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促进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成长,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会员服务,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立创新型省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七条 本协会的网址为:www.sciedu.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与建议;
(二)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课题研究、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工作;
(三)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项目的评审工作,进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认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的鉴定工作,开展科技教育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科技教育类展览,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教育成果转化与推广;
(四)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科技教育活动思路、方法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对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七)进行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和科普资源;
(八)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动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广泛开展;
(九)建立用于奖励科技辅导员、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青少年科技研学。为双减政策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开展国际(港澳台)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与国际青少年相关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掌握一定科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学历、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在全省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
单位会员:关心、支持并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拥有一定数量的协会会员、具有会员服务的能力,能够执行协会的决议,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经当地有关机关登记管理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或在协会网站上注册会员;
(二)协会办事机构和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协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后,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经3次提示不予纠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给予撤消会籍处理,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站及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并举行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理事会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理事会组成不超过15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二)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达到一半以上;
(四)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需不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达到1/3以上;
(四)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其中秘书长为专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其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担任,但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根据秘书处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或者联合党支部。党组织接受省科技社团党委和理事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发挥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联络处等分支和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全称,不得单独冠以“江苏”、“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发起人按照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条 未经本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之日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